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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须知
人民检察院民事申诉受理当事人须知
时间:2018-08-28

  人民检察院民事申诉受理当事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申诉受理当事人须知: 

  一、可以申请监督的情形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并提交证据证明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并提交证据证明的。 

  二、受理部门 

  1、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①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②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③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④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⑤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⑥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⑦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③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④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⑤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⑥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⑦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①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②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③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监督材料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③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3、身份证明包括: 

  ①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4、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监督,有权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伪造的证据或者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监督申请,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受理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必然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支持监督申请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必然采纳监督意见。 

  5、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6、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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