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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检动态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时间:2024-01-11

近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成功办理了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已采纳本院检察意见。



基本案情


张某因盗窃手机被抓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因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本院对其不起诉。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过程中,认为需要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履职过程


经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虽然本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追究张某的行政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已采纳本院检察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

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不诉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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