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虽然本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追究张某的行政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已采纳本院检察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
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不诉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